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581民初619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3月29日,黎族,住韩城市***镇崖岔村一组,村民,现住韩城市新城区。
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延安运营维修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MA6YKT8B82。
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杨家砭村。
负责人:***,系该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97年4月11日,住内蒙古赤峰市,系该段员工,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90年11月11日,住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系该段员工,授权范围:一般授权。
原告***诉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延安运营维修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苗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