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陕1002行审3号
申请人商洛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民生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商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车务段。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华清东路59号。
负责人***。
申请人商洛市生态环境局以陕H环执申[2024]1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H环罚(2023)6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2023年5月,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商南县分局对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车务段下属的商南县火车站货场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存放砂石料时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治扬尘措施,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商洛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分别于同年5月18日和5月24日向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车务段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3年6月2日,商洛市生态环境局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陕H环罚(2023)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车务段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被处罚人。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车务段在法定期间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缴纳罚款。该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商洛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19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因被处罚人仍未履行,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商洛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陕H环罚(2023)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陕H环罚(2023)6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齐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汪 晶
书 记 员 李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