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7102民初129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23110601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花
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