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124民初210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男,197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 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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