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602执151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4月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羁押于延安监狱。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02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167193.8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22元、执行费2407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将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并未实际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车辆登记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延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2024年4月15日案件承办人以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来我院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到庭后,案件承办人将我院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让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阐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602执15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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