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生活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7453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生活段,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铁安二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生活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付的工程款210,465.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4,565.92元(以210,465.35元为基数,按照LPR一倍,自2021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4年3月1日),以上合计235,031.2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原告承包位于西安市草滩八路的“西安生活段西安北第三公寓乘务楼热水管道维修、增项”工程,并于当年年底竣工并交付。2022年7月19日,原告向被告递交结算清单,结算价款为210,465.35元,被告收到后盖章确认,被告经办人***审阅后亦签字。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工程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分文未付。经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生活段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经查,本案所涉建设工程系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草滩八路的西安生活段西安××公寓乘务楼相关改造工程,属于西安市未央辖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经释明后,原告亦认可案涉工程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同意将该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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