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圣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圣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霜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02民初5811号
原告:烟台圣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7号02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锋,山东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金堡路799号7号楼1单元502号。
原告烟台圣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银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圣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烟台圣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