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正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正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湟中区凌木机械租赁服务部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0104民初49号
原告:青海正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苑大街7号C6号楼1单元104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OMA758T7709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湟中区凌木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湟中区西堡镇佐署存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6MA75URH42W。
经营者:范列起,出生于1981年1月5日,住陕西省礼泉县新时乡西皋村。
被告:***,男,汉族,住西宁市。系湟中区凌木机械租赁服务部实际经营者。
原告青海正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湟中区凌木机械租赁服务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4日立案。原告青海正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青海正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青海正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0元,全额退还原告青海正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马淑萍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