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青0121民初1536号
原告青海端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曙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青海端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端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端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2元,减半收取计2106元,由原告青海端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白海彬
法官助理 王 渊
书记员 陈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