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4执保150号
申请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821元,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3)青0104民初23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821元,期限为一年。2023年4月2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支行963008010021958901账户内的存款以78821元为限予以冻结(本案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78821元)。
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23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821元。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
(2023)青0104执保150号案件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