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执2384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宏帆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453462258。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0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其他案由一案中,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05民初159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86986.01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等,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5执238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列彬
审 判 员 张必元
审 判 员 余 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敏
书 记 员 王 剑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