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民终4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宏帆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田李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笙浩,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佰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来鹿寺。
破产管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幸国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军,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佰富集团有限公司(BAIFUGROUPLIMITED),住所地香港地区告士打道47-50号马来西亚大厦3字楼302室(RO0M3023/FMALAYSIABLDG47-50GLOUCESTERROADHK)。
负责人:陈近生,该公司董事。
上诉人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帆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佰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富公司)、原审第三人佰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佰富集团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初78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上诉人宏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和被上诉人佰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军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佰富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7)渝01民初78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3.诉讼费用由佰富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佰富公司涉及的公司破产清算案与本案相互牵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宏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佰富公司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一审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程序向破产程序的转换而佰富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进入破产程序,宏帆公司再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没有实际意义,也没有法律依据。
佰富集团公司未发表意见。
宏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散佰富公司;2.诉讼费用由佰富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10日,一审法院受理了重庆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佰富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据此,一审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裁定中止本案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佰富公司破产清算案先于本案受理,考虑到该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审理结果,故于2019年9月19日裁定中止本案审理。然佰富公司破产清算案至今仍在审理之中,是宣告破产还是债务人重整尚无定论,待裁判生效更需时日。公司破产清算之诉与本案公司解散之诉互为关联,相互牵制,若公司破产清算案最终被裁定宣告破产清算,则本案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因此,为避免诉讼拖延,节约诉讼资源,缩短诉讼周期,在对宏帆公司诉权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和损害的前提下,一审法院对宏帆公司的起诉先行驳回。如在破产清算之诉终审后,宏帆公司认为仍有必要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则可以另行起诉。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宏帆公司的起诉。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且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本院认为,宏帆公司基于佰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向一审法院申请解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佰富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为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现一审法院已先于本案受理了佰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故本案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因此,宏帆公司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宏帆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重庆宏帆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黑小兵
审判员 宋黎黎
审判员 周 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幸安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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