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968号
原告: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港大道188号14幢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07479844。
法定代表人:孙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卓霖,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仪,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宏帆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453462258。
法定代表人:田李文。
原告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毛亚男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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