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1560号之一
原告: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宏帆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453462258。
法定代表人:田李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义,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凤凰湾马术俱乐部(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鸿恩三路37号4幢1单元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PR2X0T。
法定代表人:王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凤凰湾马术俱乐部(重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 韶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马 佳
书 记 员 陈 丽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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