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3455号
原告: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天豪门窗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食品城大道18号重庆广告产业园3幢2-1底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07479844。
法定代表人:孙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惠,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宏帆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453462258。
法定代表人:田李文,董事长。
原告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31日立案。原告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56元,减半收取计76.78元,由原告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熊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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