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美森特塑胶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30944号 原告:湖北美森特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华一村华一转盘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316401652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518XW。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宏志路2号附10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45346225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美森特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湖北美森特塑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