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1民初5183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重庆彦诚东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秀山县乌杨街道园区路21号(县工业园区内周转房E栋1-1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60B0LQ40。
法定代表人:蒋碧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重庆彦诚东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受理。2021年12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龙 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思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