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彦诚东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彦诚东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1民初5220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
被告:重庆彦诚东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乌杨街道园区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60B0LQ40。
法定代表人:蒋碧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彦诚东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以诉讼主体存在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拥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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