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彦诚东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彦诚东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执7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执行人:重庆彦诚东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园区路21号(县工业园区内周转房E栋1-143)。
法定代表人:陈淼。
被执行人:杨洪兵,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彦诚东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杨洪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681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被执行人重庆彦诚东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杨洪兵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1,000元。因被执行人重庆彦诚东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杨洪兵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重庆彦诚东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杨洪兵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倩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卿豪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执7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执行人:重庆彦诚东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园区路21号(县工业园区内周转房E栋1-143)。
法定代表人:陈淼。
被执行人:杨洪兵,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彦诚东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杨洪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681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被执行人重庆彦诚东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杨洪兵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1,000元。因被执行人重庆彦诚东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杨洪兵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重庆彦诚东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杨洪兵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倩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卿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