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民初214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重庆彦诚东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园区路21号(县工业园区内周转房E栋1-1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60B0LQ40。
法定代表人:陈淼。
被告:***,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原告***与被告重庆彦诚东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彦诚东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彦诚东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林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何小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