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彦诚东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彦诚东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民初213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重庆彦诚东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园区路**(县工业园区内周转房**1-1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60B0LQ40。

法定代表人:陈淼。

被告:***,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原告**与被告重庆彦诚东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彦诚东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彦诚东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林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何小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