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6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怡美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钱宏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四道河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曹克付,社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京0116民初8948号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四道河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四道河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四道河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四道河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四道河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四道河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四道河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财产以人民币450 0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于连鹏
二 〇 二 二 年 三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吴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