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悦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与广州市城建开发集团名特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悦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3民初13266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珊,广东壹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迪,广东壹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城建开发集团名特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五楼自编号01。
法定代表人:吴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立城,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悦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体育西横街111号五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作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雯,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杰,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裕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街511号科研楼二、三层(部位:二层自编201、202、203房)。
法定代表人:刘启志,职务:总经理。
被告:淮北市富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桓谭路55号7幢605室。
法定代表人:李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城建开发集团名特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特公司)、广州市悦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冠公司)、广州裕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固公司)、淮北市富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辉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珊、张月迪,名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立城,悦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雯、陈俊杰,裕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启志,富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96236元、医疗费247元、后续医疗费8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护理费11700元、误工费378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3015元、住宿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9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28日,原告到涉案工程项目工地工作,劳动报酬每日210元。2020年4月19日,原告在工地工作时摔倒受伤。四被告作为责任人员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名特公司和悦冠公司作为发包方,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裕固公司和富辉公司,具有选任过失,也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名特公司辩称,我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悦冠公司。对于涉案工程被层层发包,我司并不知情。原告请求我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悦冠公司辩称,我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总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裕固公司具有施工资质的裕固公司。我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雇佣或其他关系,对原告的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裕固公司辩称,原告是富辉公司聘请的劳务工。原告走路踩到铁管造成骨折,对于受伤存在重在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在施工期间受伤,属于工伤,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被告富辉公司辩称,原告听从裕固公司和我司的指挥。对于原告受伤,各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或金额由法院依法评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7日,名特公司与悦冠公司签订了《财富天地广场改造项目智能化系统工程安装合同》。名特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悦冠公司。2020年3月30日,悦冠公司与裕固公司签订了《财富天地改造项目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外委工程合同》。悦冠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裕固公司。
自2020年2月28日起,***在涉案工程项目工地工作,每天报酬210元。2020年4月19日,***在工地工作时摔倒受伤。***被往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下肢骨折,于2020年4月20日入院治疗,于2020年4月23日行右侧胫腓骨干骨折闭合复位髓内钉内固定术,于2020年5月20日出院,出院医嘱为建议全体3个月,定期门诊复查等。***出院后复诊1次,支付了医疗费247.2元。
富辉公司与裕固公司垫付了***的住院费50910.55元,其中富辉公司员工孙刘朋垫付了4600元,另住院期间富辉公司派人护理***。
富辉公司以团体投保方式在中国人寿保险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员工投保,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号为:2019440172845400032891)。保险公司出具的《被保险人变动清单》显示:增加被保险人***,生效日为2020年4月1日等。
2020年7月22日,裕固公司向***支付了8000元。***出具了《收据》,主要内容是裕固公司代富辉公司支付工资,其在财富天地53.5工的劳务费已全部结清等。
2020年9月3日,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之右胫腓骨骨折及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伤后误工150-180日为宜,伤后护理30-90日为宜,伤后营养60-90日为宜,后续治疗费约需8000-8500元。***支付了鉴定费1900元。
本院认为,名特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悦冠公司。悦冠公司又将涉案工程分包给裕固公司。***于2020年4月19日在涉案工程项目工地工作时摔倒受伤。各方对此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存在以下损失:
一、医疗费247元。***主张医疗费247元,有医疗费发票、病历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后续医疗费8500元。***因本次事故进行了手术治疗,日后需要拆除内固定装置。***主张后期医疗费8500元,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因伤住院治疗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00元计算。
四、营养费500元。***因本次事故致十级伤残。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营养费500元。
五、残疾赔偿金96236元。***因本次事故致十级伤残。按照《广东省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2019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般地区每年48118元计算残疾赔偿金为192472元(96236元×20年×10%)。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因本次事故致十级伤残。根据广州市司法实践及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七、交通费900元。***住院30天,交通费按每天30元计算。
八、误工费25645.5元。***因本次事故受伤致残持续误工。司法鉴定评定伤后误工150-180日。本院据此认定误工时间150天。按照《广东省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国有建筑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2404元计算误工费为25645.5元(62404元÷365天×150天)。
九、鉴定费1900元。***主张鉴定费1900元,提供了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费发票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十、住宿费1000元。***在广州市就医产生了住宿费1000元,提供了相应的发票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确认住院期间有工人护理,且未能提供出院后需要护理的医嘱,其主张护理费11700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各项损失合计147928.5元。
裕固公司主张***是富辉公司聘请的劳务工,提供了《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变动清单》等佐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定***与富辉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其各项损失由雇主富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名特公司、悦冠公司、裕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北市富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147928.5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9元,由原告***负担282元,被告淮北市富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卫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杜炳彰
钟细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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