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04民初2738号
原告:***邦环境保护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延安大路**。
法定代表人:高宏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铁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市海味多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珲春出口加工区**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庄治国,经理。
原告***邦环境保护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珲春市海味多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邦环境保护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