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园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深圳市园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执恢100号
被执行人:深圳市园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深圳市园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欠缴诉讼费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园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65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缴纳上述款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2013年12月2日,广东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粤高法执费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主动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帐户缴纳了二审诉讼费人民币650元。
本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二审诉讼费的负担部分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二审诉讼费的负担部分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最久
审判员***
审判员侯旭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