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1)辽0114执恢810号
申请执行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沈阳市于洪区光辉畜牧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大石桥市宝岩交通设施标线标牌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210882604207354,住所地大石桥市周家镇石岭村。
法定代表人:车甫,居民身份证号码:。;车甫,男性,1973年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大石桥市周家镇石岭村。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石桥市宝岩交通设施标线标牌厂、车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马宏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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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张续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