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金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石桥市宝岩交通设施标线标牌厂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1)辽0114执恢810号

申请执行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沈阳市于洪区光辉畜牧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大石桥市宝岩交通设施标线标牌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210882604207354,住所地大石桥市周家镇石岭村。

法定代表人:车甫,居民身份证号码:。;车甫,男性,1973年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大石桥市周家镇石岭村。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石桥市宝岩交通设施标线标牌厂、车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马宏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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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张续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