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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沈阳金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石桥市宝岩交通设施标线标牌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4民初6826号-1
申请人:沈阳金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被申请人:大石桥市宝岩交通设施标线标牌厂,住所地大石桥市
经营者:车甫,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申请人:车甫,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金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石桥市宝岩交通设施标线标牌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诉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321,00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向
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沈阳金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车甫名下银行存款450,000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大石桥市宝岩交通设施标线标牌厂、车甫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或等额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沈阳金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邢 震
人民陪审员 张 琴
人民陪审员 刘淑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