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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南城东大体育用品店、东莞市天一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971民初25258号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池店镇东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南城东大体育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体育横路13号。
经营者:冯燕常。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天一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体育横路1819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南城东大体育用品店、东莞市天一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南城东大体育用品店、东莞市天一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曾艳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