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河南达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403民初1390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达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现办公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9年6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
被告***,男,汉族,1980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河南达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苏醒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