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夏邑县金地实业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403执104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代表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成,该××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夏邑县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现办公地址:商丘市***18号,
法定代表人冯建设,经理。
被执行人冯建设,居民。
被执行人河南达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现办公地址:商丘市***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申请执行夏邑县金地实业有限公司、冯建设、河南达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夏邑县金地实业有限公司、冯建设、河南达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10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冀辉
审判员侯广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