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2524民初88号
原告:***列,男,1983年4月7日出生,藏族,现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拉孜县。
被告:***,女,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告:西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革***全砖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523MA6TDHX79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运林,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列与被告***、西藏**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列于2022年10月28日以本案合同相对方未列入被告,并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列撤回对被告***、西藏**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列负担。
审 判 长 旦增**
人民陪审员 嘎***
人民陪审员 强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旦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