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民初213号
原告: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XXXXXXXXXX。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海微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宁市XX路XX号XX号楼XX**XX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青海微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24元,由原告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高 敏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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