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未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未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沁水县水利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4778号
原告:山东未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工业园嘉隆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MQ1CM3P。
法定代表人:延纪金,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占,山东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水县水利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端氏镇西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0541910924。
法定代表人:李文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未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沁水县水利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未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未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未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山东未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一水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佟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