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未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未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439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未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工业园嘉隆路4号。
法定代表人:延纪金,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未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聊城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502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未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120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为12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以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