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保325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未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工业园嘉隆路4号。
法定代表人:延纪金,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刁连军,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西路8-1号1单元602室,身份证号码:372501197711082091.
申请保全人山东未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刁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人刁连军名下银行存款125000元进行冻结。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2020)鲁1502民初379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刁连军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总金额12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立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樊凤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