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安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8民初2418号
原告:***,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安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1375号。
法定代表人:曹成学。
原告伏**与被告苏州安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