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安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8民初1455号
原告:**,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丈人),男,194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苏州安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曹成学,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开付,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安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瑾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