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9765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8月30日生,住苏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安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28739158G。
法定代表人:**学。
原告***与被告苏州安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以双方于庭前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安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州安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