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安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7505号 原告:**,男,199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苏州安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 法定代表人:**学。 原告**与被告苏州安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收到原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