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5814号
原告:***,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金铃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桐泾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金铃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10月20日,原告向本院邮寄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 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