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铃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金铃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623执保76号
申请人:***,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申请人:苏州金铃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桐泾北路398号。
被申请人:湖南华冠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
本院在审理***与苏州金铃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冠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人民银行存款人民币64117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641177元的其他财产,***以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的(2018)岳阳中小诉讼担保字第0717号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金铃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冠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117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人民币641177元的其他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72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华芳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