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铃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鼎森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金铃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章商初字第2333号
原告山东鼎森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虎,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金铃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鼎森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铃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金铃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鼎森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山东鼎森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