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91民初3227号
原告:安徽省科普产业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马,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谦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仟佰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科普产业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谦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济南仟佰溪实业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科普产业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科普产业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科普产业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为1320元,由原告安徽省科普产业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楠
审判员*晨
人民陪审员崇椿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