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终4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洁,山东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中段372号大明家居7楼7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1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36元,减半收取186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