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12057号
原告:***,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刘平。
原告***与被告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以已获得相关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林艾婧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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