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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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4民初2618号
原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百步工业区北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702752064。
法定代表人:时沈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洁,女,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留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8880324L。
法定代表人:徐鲁。
被告: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832号保利发展广场53-5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1884392G。
法定代表人:刘平。
原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1492元,由原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晓炯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亦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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