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30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柏坚,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平。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280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并已签订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自愿原则且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三、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28061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淑敏
审 判 员 梁燕梅
审 判 员 李 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曾美玲
书 记 员 容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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