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美心.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葆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31651号 原告:重庆美心.**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经济技术开发区***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1915174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瑶族,1987年出生,系重庆美心.**门业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玥婷(特别授权),女,汉族,1982年出生,系重庆美心.**门业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重庆葆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城大道199号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8244985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阅江中路832号保利发展广场53-5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1884392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美心.**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葆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美心.**门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