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96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景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坤,******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坤,******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59年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上诉人广州景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兴公司)与被上诉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公司)、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天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富利公司是否为案涉租赁合同的合同相对方。景兴公司陈述***以富利公司人员的身份与其接触洽谈合同,富利公司陈述***非其工作人员,其将案涉工程项目分包给湘天公司,湘天公司陈述案外人**挂靠其名义与富利公司签订分包合同,***陈述其受**的指派与景兴公司沟通。现查明景兴公司已收到的款项有部分是通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转账支付,而工程分***天公司、与景兴公司联系的***均提到**承包了工程,因此,为查明本案合同相对方,以及景兴公司主张的欠款情况是否属实,应追加**参加本案诉讼,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景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8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罗 睿
审判员 吴绮擎
审判员 蒋 雯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