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景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96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景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坤,******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坤,******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59年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上诉人广州景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兴公司)与被上诉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公司)、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天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富利公司是否为案涉租赁合同的合同相对方。景兴公司陈述***以富利公司人员的身份与其接触洽谈合同,富利公司陈述***非其工作人员,其将案涉工程项目分包给湘天公司,湘天公司陈述案外人**挂靠其名义与富利公司签订分包合同,***陈述其受**的指派与景兴公司沟通。现查明景兴公司已收到的款项有部分是通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转账支付,而工程分***天公司、与景兴公司联系的***均提到**承包了工程,因此,为查明本案合同相对方,以及景兴公司主张的欠款情况是否属实,应追加**参加本案诉讼,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景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8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罗 睿 审判员 吴绮擎 审判员 蒋 雯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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