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5民初5201号
原告:深圳市中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被告: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职务不详。
被告: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中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中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潘某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中某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8.09元,按40%收取计259.24元,由原告深圳市中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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